作者莫開偉系中國不良資產行業聯盟研究員
據媒體披露,從多名接近監管人士處獲悉,經過多輪調研,資管新規過渡期可能延長半年至2019年底,下發時間尚不明確,但爭取「兩會前後」的說法較為普遍(2月6日《21世紀經濟報道》)。

這部被稱為金融監管機構聯合監管新舉措的第一部資管大法,經過央行等五部委長久醞釀終於2017年11月17日順利分娩,這在當時被社會各界一致看好並高度稱讚。原本資管大法設立的過渡期大約一年半左右,即自《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發布實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而此次媒體披露的信息顯示,資管大法正式實施有可能向後拖遲半年,且與社會各界期待的監管內容也會有一定差距。
出現目前這種窘境,可能讓央行等五部委始料未及,因為在監管部門看來,我國金融機構資管業務無論業務規模總量還是涉及的業務範圍,都到了該進行制定統一監管標準和實施嚴格監管的時候了。因為之前由於分業監管體制導致資管業務監管標準不統一、各金融業之間資管業務相互滲透、業務發展不規範、層層嵌套,進行監管套利等情況確已到了相當嚴重的程度。

尤其,在監管當局看來,我國在資管業務監管上比起金融監管成熟國家已顯得嚴重滯后,欲以力挽狂瀾的決心加快推進資管業務的監管;但從目前看來,可能存在欲速不達和難以達到預期目標之虞了。
當然,此次披露資管新規過度期推后的信息,已讓之前的一些重要信息得到了證實,此前有媒體反映金融機構對資管新規存在一定抵觸情緒,並反映如果立即實施資管新規有可能使大量未到期理財資產將面臨無產品可續接的困境,資產處置將加劇金融市場波動,快速打破剛性兌付將引發客戶大量贖回理財產品,可能觸發流動性風險,銀行理財投資分級設計的產品受限,存量資產到期后不能續做,對資本市場影響較大。
同時,還有可能抬升全社會槓桿比率,不利於銀行理財服務國家戰略;也容易導致主體地位不平等,不利於構建公平、市場化的競爭環境,降低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有可能引發新的金融風險等等,現在看來這種反映非空穴來風,是有一定事實依據的。

然而,從當前現實看,金融機構的意見反饋確實有一定道理,值得監管當局的深思:首先,銀行發行理財產品還是具有相當大的金融作用,絕大部分資金均通過各種方式進入了實體經濟;且近100萬億元的大資管和近30萬億元的銀行理財業務面對資管新規,有許多金融問題需要解決,短期內確實很難做到。
其次,銀監會對銀行理財的限制要求更多,在法律地位沒有明確的情況下,又對投資範圍等進行限制,很難確保銀行理財與非銀資管業務的公平競爭,資管新規相當於讓銀行理財節流不開源、做事不給錢,使得銀行理財猶如在夾縫中求生存,面對同樣嚴格的產品端,資產端卻被格外限制,受限於投資範圍,創利能力遠不能和其他非銀資管產品相比,解決這些問題,又不是簡單的資管新規能做到的。

再次,將大量非標資管業務轉表內,也不是輕而易舉之事;尤其對銀行機構意味著信貸資產業務的擴張,這需要補充相應的資本金才能降低銀行機構經營風險。因而,在短期內銀行機構全面將非標業務回表,也是無法做到的,需要「以時間來換空間」。
很明顯,基於上述因素,適當延長過渡期、優化過渡期安排也是必要的。因為解決資管業務領域大量的問題,短時間內無法做到,且規範資管業務猶如一幕危險的拆彈過程,若不謹慎或稍出差池,就有可能誘發新的問題,甚至有引爆金融風險的危險。就目前而言,應從三方面進行調整:
第一,不能操之過急,應求穩打穩紮,全面權衡風險,做到監管與風險防範並重,力爭不能引發新的金融風險。第二,調整相關條款,使其更科學、更貼近現實。一是有條件放開理財投資非標債權資產的投資者限制及期限錯配限制、包括投資非上市公司股權的期限錯配限制;

二是逐步有序打破剛性兌付,在符合會計準則的前提下,允許資管機構自主選擇估值方法;三是明確銀行理財產品獨立的法律主體地位,有效解決銀行理財面臨投資權益類資產、衍生類資產面臨的開戶問題或工商登記問題;四是放開可分級產品投資債券、股票等標準化資產的比例限制;取消私募產品發行對象不超過200人的限制要求,允許委外產品投資於未取得金融牌照的私募基金。
第三,進一步加大金融改革力度,為資管新規儘快實施起到有效催化作用。一是在「一行三會」的架構設計上進行改革,儘快過渡到功能監管;二是及時推動存款利率全面市場化,為打破剛兌創造條件;三是整合央行MPA制度與現有資管業務整頓的協同,為部分非標回歸表內提供便利,消除金融機構不必要的擔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