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民間借貸 這裡有幾個「藥方」不妨試試

摘要:作者李鳳文系地方銀行監管分局監管人員受經濟下行和去產能政策的影響,不久前,某開鐵礦的張老闆因為還不上在朋友處的借款,不得不把自己居住多年的房產賣掉變現用來償債。據張老闆介紹,由於企業自身可用於貸款抵押


作者李鳳文系地方銀行監管分局監管人員

受經濟下行和去產能政策的影響,不久前,某開鐵礦的張老闆因為還不上在朋友處的借款,不得不把自己居住多年的房產賣掉變現用來償債。據張老闆介紹,由於企業自身可用於貸款抵押的資產少,加之銀行貸款門檻高,在正規金融機構融資非常有限甚至很難,為維持企業經營不得已進行民間借貸,使企業和個人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像張老闆這樣在生產經營遇到困難,出現資金緊張的情況下,從民間進行融資借貸的小微企業不在少數。

規範民間借貸 這裡有幾個「藥方」不妨試試

調查了解,小微企業進行民間借貸的原因主要表現在,一是企業可用於抵押借貸的資產有限,達不到銀行要求,被卡在銀行貸款門檻之外;二是有的企業不符合產業政策要求,得不到銀行的信貸支持;三是企業經營不夠穩定,隨意性較大,風險高,同時財務制度不健全,信息不透明,銀行難以了解掌握企業真實的經營情況,不願提供貸款支持。

民間借貸有其靈活、快捷、簡便的優勢,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應該說,在正規金融機構不能夠全覆蓋的情況下,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分社會融資需求,特別是緩解了一些中小企業和「三農」的資金困難,使急需資金的企業能夠及時得到資金的支持,增強了經濟運行的自我調整和適應能力,有利於形成多層次信貸市場。

但由於法律的缺失、監管的不到位,也容易使民間借貸偏離方向,導致非法集資、高利貸等違法行為,引發區域性金融風險,影響經濟和社會穩定。因此,規範民間借貸管理,強化監管,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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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應完善民間借貸管理,規範借貸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6月23日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明確了民間借貸的定義、合同有效性及合法範圍內利率的保護。

但司法解釋僅是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的依據,並非民間借貸行為的規範,因此針對當前民間借貸現狀,有必要出台《民間借貸管理條例》,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有效規範。要加大對高利貸、非法集資和金融詐騙的打擊力度,堅決杜絕民間借貸違法違規問題發生,使其在陽關下、法制化的軌道上健康有序發展。

其次,對民間借貸實行登記管理,加強正面引導。在當前尚未出台民間借貸相應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地方政府應指定具體部門專門負責民間借貸有關情況的登記工作,明確登記的合法性。登記部門可通過收集和發布借貸供求相關信息,將借款人借款情況及信用狀況及時登錄徵信系統,解決供需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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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通過發布產業政策等相關信息,引導民間借貸更多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行業企業,通過發布不同時期的民間借貸指導性利率,促進民間借貸規範有序進行。

再次,發揮正規金融機構融資主渠道作用,為小微企業提供更加便利的融資服務。銀行機構應進一步降低小微企業的信貸門檻,減少限制條件,並不斷創新金融產品,為小微企業提供更加便捷、優惠的金融服務,切實解決薄弱環節和薄弱領域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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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部門在加大對銀行機構服務小微企業、「三農」等薄弱領域考核的同時,還應加快推進民營銀行和村鎮銀行等機構建設,充分發揮「草根銀行」服務小微企業、服務「三農」的作用,讓小微企業等遠離高利貸和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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