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江歌為救人而死」忽悠的你,不過是自媒體收割的流量

江歌案一審宣判,陳世峰獲刑20年,也就是之前檢方求刑的刑期,法院並沒有按慣例對求刑期「打折」。這也差不多就是日本致一人死亡的殺人案的最高刑期了。

雖然,江歌媽媽要求死刑的訴求並沒有實現,但這算是對關注此案的公眾有一個交待。之前陳世峰在庭審時種種狡辯、拒絕悔罪,這種抵賴式的辯護策略,終於「招了報應」。

事實才是最有力量的,而不是口水,無論是陳世峰的口水,還是圍觀者的。

這是我關於江歌案的第二篇文章。

上一篇的文章開頭,我說:你們接受的這個故事的基本設定――「江歌為救劉鑫而死」是存疑的。因為雙方各執一詞,且沒有第三方的客觀證據。

經過一周多的法庭庭審,包括檢方、辯方提供的案件事實是:劉鑫先進門,江歌在後,陳世峰從樓梯處竄出,將江歌殺害。

在這個幾方都認可的「屋內屋外」模式中,當然不存在救人擋刀的情節。而大家最早被那幾篇煽情文章誘導,引發的對於劉鑫的各種忘恩負義、自私自利的無邊怒火,正是建立在救人擋刀的基礎上的。

比如,這篇爆款文章的描述:

「劉鑫男友找上門,要和劉鑫談判,江歌為了保護劉鑫,讓劉鑫先進門,自己在家門口,被劉鑫男友捅了十幾刀,活活被捅死,倒在血泊中……」

現在,回頭看劉鑫的證言一直是穩定的,她因為來例假先進屋換褲子,之後聽到了門外的聲音。

當然,你們不會喊臉疼,只要繼續重複一萬遍「劉鑫是bitch」,就能挽回被收割的智商了。

人的心理是有防禦機制的,明知道自己被忽悠了,還是能夠找出託詞,為自己挽回顏面

――我本來就不關心江歌是不是擋刀,是劉鑫故意鎖門、見死不救。

――殺人時發生了什麼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劉鑫之後對於江歌母親不理不睬的態度,太讓人寒心,跌出人類底線!

……

如果,江歌為救劉鑫而被殺害,則構成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劉鑫當時是有義務救助江歌的;就中國法律來說,為救人而死還可構成見義勇為,並且家屬可要求劉鑫作為見義勇為的受益方作出補償。

但是,如果案情是陳世峰在門外殺人,這就不構成「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劉鑫也沒有法律上的義務去救人。江歌是因為捲入劉鑫與前男友的糾紛之中,慘遭不幸,這是一種道德上的關係、宿命上的關係。

無疑,劉鑫是應該於心有愧的,是應該有負罪感的:是這位姐姐好心地收留了她,是她之前出面在前男友面前維護劉鑫的利益,才捲入了這場無妄之災。

被「江歌為救人而死」忽悠的你,不過是自媒體收割的流量

為收割流量,你們不惜為陳世峰脫罪!

在我看來,劉鑫與江歌母親關係鬧僵,劉鑫反而自身成為案件的最大焦點,更像是一出自媒體的獵巫鬧劇。

江秋蓮的激進強勢、劉鑫的懦弱自私,以及無數網友的起鬨、鼓噪,自媒體為了收個流量無所不用其極,造成了這麼一場傳播悲劇。

案發之後第二天,11月4日,江母就在微博上瘋狂發帖求助,@大V,並公布了劉鑫姓名(彼時劉鑫正在警方控制之下接受問詢)。江母周圍的「粉絲」越聚越多,當時就有粉絲揚言要人肉劉鑫,這讓事情一開始就歪樓,成為了一場道德綁架和精神獵巫。甚至發展到庭審期間,有人到劉鑫的老家去威脅租住其祖宅的租客。

這件普通的殺人案,因為劉鑫被釘在了道德的十字架上,才有這麼多的言說空間,才會激起這麼多的怒火。

自媒體大V們也知道,只有把這件事放在道德的撕點上,才能收割無窮的流量。

庭審第一天,陳世峰的律師拋出「刀是劉鑫遞出來」的論調(日本律師在法庭上的言論有豁免權,他只需要提出一種「可能性」,並不需要證實)。中國幾乎所有自媒體都把「劉鑫遞刀」這個單方面的陳述,作為了「事實」放在標題上,暗指著劉鑫是為兇手遞的刀,兩人合謀殺害的江歌。

這種溢於言表的、扭曲事實的陰謀論,也得到了粉絲的強烈的正向反饋。其實,讀者默認的、想看的是「這對狗男女共謀殺害了江歌」的故事。哪怕這個「遞刀論」根本沒有事實作為依據,而且還是陳世峰的脫罪的有效證據。

在自媒體時代里,我看到了一位又一位讓我敬重的媒介前輩,為了刷流量,生生地把陳世峰律師提出的「劉鑫遞刀」假設,當成事實瘋狂傳播。為了收割流量,你們不惜為陳世峰脫罪!

一位媒體朋友氣憤地指責:這個年頭,寫文章要憑良心,看文章要帶腦子。

正像王小波說的,「知識分子最怕活在不理智的年代」,所謂不理智的年代,就是伽利略低頭認罪,承認地球不轉的年代,也是拉瓦錫上斷頭台的年代。

我還要加一句:還是面對事實,假裝看不見,媒體不起鬨、不挑唆就取關,只有跟著民粹走才有肉吃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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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的抵賴難構成「合理懷疑」

2012年中國新版的《刑事訴訟法》,引進了法治國家通行的刑事證據標準――「排除一切合理懷疑」。證據鏈要完整充分,證明犯罪事實達到「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程度,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港劇里也經常重複那句「證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如果有「合理懷疑」,便難以作為定罪依據。

回看江歌案的證據,日本檢方和警方下了很大的功夫,活幹得相當仔細。就中國司法來看,此案是案情簡單的殺人案,而日本司法機關卻用了一年時間偵辦、起訴,庭審時間超過一周。

檢方指控,陳世峰是攜帶兇器蓄謀已久的故意殺人。為了證明其蓄意性,檢方也下足了功夫,包括:陳乘地鐵車故意買了不用記名的單程票,準備了換洗衣服,甚至行兇前喝酒壯膽這個細節,也通過酒瓶口的DNA分析做了證據固定。

但是對於關鍵的兇器,證據鏈卻出現了問題。陳世峰行兇時刀具發生了斷裂,刀刃被丟棄之後沒有被找到;刀柄被丟棄在了現場,刀柄前部有血跡,且有陳世峰的指紋,警方在所在大學的研習室里找到了刀鞘。但,這是一把中國產的非常廉價的水果刀,類似的刀具在日本還是挺多的,很難證明其唯一性。

於是,在警方找到了刀鞘、大學教授證明陳借過放有刀具的房間的鑰匙的情況下,證據鏈還是不完美的,存在了「懷疑」,或者說另外一種可能性。

陳世峰的律師在庭審的第一天,就大大咧咧地講出了這種可能性――刀並不是陳攜帶到行兇現場的,而是劉鑫從門裡遞出來給江歌防身的(可笑的是,中國媒體照單全收、廣泛傳播了這個「假設」)。當然,劉鑫做了否認。

日本律師給出了對證據的「懷疑」,是否動搖了前述的「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定罪標準呢?

大家注意,是「合理懷疑」,並不包含「不合理懷疑」

你衣服上有死者的噴濺型血跡,你辯解稱,是在搶救死者時噴在身上的,這就構成了一種「合理懷疑」,足以動搖證據。但是如果你說,這是外星人通過高科技的手段弄在你身上的,這就不是「合理懷疑」。

從證據鏈的角度來看,在刀鞘已經被發現、證實陳借過研究室的鑰匙,證據鏈相對完整的情況下,陳世峰的律師貿然給出解釋:刀是劉鑫遞的,(且刀柄上也沒有劉的指紋、劉堅決否認),辯解是很難說得上是「合理懷疑」。

日本的法官以及陪審團並不是傻子,陳世峰提出了這麼無稽的一個解釋,很難被接受的。

此案當中,陳世峰的辯護策略,就是把控方證人劉鑫搞成「污點證人」,反覆強調刀是劉鑫給的,劉鑫把江歌推出來。甚至陳的律師開腦洞說:是劉鑫在清洗刀柄之後,又把刀柄放在現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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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世鋒抵賴辯護策略,是在玩火

這個腦洞開得實在太大了,而且沒有給予任何證據作為支撐。

沒底線的狡辯、抵賴行為,其實會在法官、陪審員面前嚴重丟分,包括檢方也覺得陳世峰毫無悔意,要求求刑20年(這在日本單一受害者的殺人案中已經很重了)。

這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辯護策略是玩火自焚。

法庭上選擇辯護策略其實也是一種博弈,有「高風險高收益」的,也有「低風險低收益」的。陳世峰的辯護策略就是「高風險高收益」的,完全否認攜帶兇器到現場,說殺人是爭奪刀時的失手,之後怕付不起醫藥費才補刀的,把自己的罪責撇得非常乾淨,卻是建立在極度不被接受的可能性上。

選擇這種激進的辯護策略,也意味著排除了另外一種可能性――作為罪輕、激情殺人的辯解,而這樣的辯護策略,更容易被接受。

陳世峰拒絕了公選律師,選擇了自費的律師,這個律師談不上天團級的水平,很多對證據的質疑的根據並不牢固,只是盡到在日本司法體系中辯護士的職責。

還是要強調,日本的檢察官、法官和陪審員都不傻,陳世峰給出的很多辯解都是缺乏事實依據的,特別是紅口白牙地指責劉鑫遞刀、把人推出門外,很難動搖定罪證據。

的確,在日本國,幾乎很難適用死刑,這是由中日兩國的法治發展水平差距巨大所決定的,中國目前孜孜以求的很多的法治目標,在日本早已是全社會的默認。因為有強大的司法正義作為背景,所以,日本人對於死刑本身並不太執著。你想,21年前,搞出東京地鐵沙林毒氣案,使6000人受傷、13人死亡的麻原彰晃,到現在還沒有執行死刑呢!

但是中日兩國的法治落差,對江歌媽媽並不公平。這意味著,這個中國母親要被迫接受日本的那套法治觀念,就像發達國家的人,在發展中國家打官司,被迫接受非常低的賠償金標準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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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中「罪人」很多

我想說,法治有時候是很無奈的,每一個法律人其實都知道,法律和情感之間的紅線在哪裡。如果真的對受害者負責,就只能在法律範圍內提供幫助,而不是無限制鼓動、挑唆當事人做出不切實際的權利主張。

對於江歌媽媽,大家還是要有良心對待。一個是需要同情她,一個是不要把這當成一場戲,不把江秋蓮當成一個角鬥士,去鼓噪她,給她不切實際的一些想法,把江歌的悲劇變成了自己嗑瓜子的一場戲。

在這件事情中,「罪人」很多,不僅是兇手陳世峰,還有道德上的「罪人」劉鑫,為了收割流量無所不用其極,甚至不惜為陳世峰脫罪的自媒體大V;以及,那些看熱鬧不嫌事大,把別人家的悲劇,澆自己胸中塊壘的圍觀者。

參與報道的同事,跟我講起了庭審中的一個小細節。陳的律師看到自己的辯護席背後,有很多中國人在旁聽,用夾雜著日語、漢語和英語的話說:(旁聽席)這邊是中國,這裡(律師席)是日本,律師又指了指旁聽席和辯護席當中的地帶,說:這裡是border(分界)。

很明白,他想說,中國沸反盈天的輿論場,不會影響到日本的法庭。江歌案終究只是一起發生在日本的普通殺人案,無法吸納在東海這邊中國民眾的太多訴求。

本文原標題:《不提「江歌為救人而死」了,但你仍堅持沒被忽悠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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