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背法律條文,但現實並不是只有抽象的甲乙丙丁

這個問題其實提的很有價值,很多非法律從業人員或者初學者都會有這種疑惑。

分三個層次吧。

1. 如果如題主所述,法學只需要學習法條,那麼碰到規定之間內容相互衝突應該如何處理?

只看法條的人可能會說,規定本身就會解決這個問題,比如物權法規定本法與擔保法不一致的,以物權法規定為準,還有一些規定會直接將發布在前的規定予以廢止。但是為什麼這麼規定?

很簡單,法律適用中的基本原理,后法優於先法,弄清楚這個原理以後,即便規定沒有明確如何適用,也就明白了如何處理。

2. 如果知道了規定如何運用,那需不需要知道規定為什麼是現在呈現在你眼前的模樣?

比如,民法通則規定侵犯承租人可以侵犯其優先購買權為由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是租賃合同司法解釋卻變更了這一規定,改為承租人僅可要求損害賠償而無權主張合同無效。

根據后法優於先法的原則以及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題主你應該很清楚就明白應該適用那個規定,恭喜題主,你進入了知道法律如何適用的階段。

然後問題來了,為什麼要如此規定,為什麼原來已經規定了承租人可以主張買賣無效,卻又變更了這個規定?

如果題主想認真研究這個問題,那就會逐漸學習到物權高於債權的理論,然後也會逐漸明白如何區分物權與債權。

再深究一步,物權為什麼要高於債權,我不扯什麼物權絕對性、對世性之類的,因為這都是前人歸納的結果,我只問為什麼大家會認可定義為物權的權利應當高於定義為債權的權利。

答案不是唯一的,為了保護物權人的利益,為了保證物權的穩定,債權可以由多種行使方式而不局限於一定要影響物權等等,如果題主願意想到這一層,那恭喜題主,你不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了。

3. 如果沒有具體規定,是不是法律從業者就只能幹瞪眼了?

民商事領域,無論律師還是法官,總會碰到一些此前從未出現而且現有規定未加以明確的事。

比如一種新的交易模式出現了,律師能夠說這種交易模式現在沒有規定所以拒絕草擬合同嗎?

並不能,這個時候律師幾乎要做立法者的事,如何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如何理解交易模式、如何保證合同具有可行性,這些事只看法條永遠不會理解。

再比如,客戶想做的事不合法而且客戶必須這麼做,律師應該義正言辭的拒絕嗎?

拒絕就錯了,只告訴客戶不合法是沒用的,律師必須想辦法變得合法,比如我這個回答,如果題主有時間可以看一下。

吳棋棋:當委託人目標不具有法律可行性時,律師應當如何合理處置?

簡單來說就是在保證客戶最終目的得以實現的前提下,選擇合法的方式進行處理,客戶並非不願意守法,只是不知道該如何守法而已。

再說的深入點,很多事不是只看法條就明白的。比如為什麼會要求個人在合同的每一頁都簽字並且摁手印,為什麼要求企業加蓋騎縫章,為什麼有的地方用“或”而有的地方用“和”,為什麼行政許可服務大廳的辦事指南要求的材料永遠比法律要求的要多,為什麼哪怕按照辦事指南準備齊全了仍然會被工作人員拒絕辦理而且連拒絕辦理的通知都不給。

因為個人和企業都會耍無賴,會說自己只簽了最後一頁;因為“或”代表可以選擇,而“和”代表必須同時進行或出現;因為法律規定的材料太簡單了,什麼具有相應資本和場所證明文件,辦事指南則會告訴你這些證明文件是指驗資證明和房產證或者房屋租賃合同,而且為了防止只有租賃合同實際未使用房屋的情形還要求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備案證明文件;因為辦事指南只告訴你所需材料的名稱和主要內容,你拿個不帶租賃期限的租賃合同或者租賃期限少於經營期限的合同就是無法證明你在經營期限內具有相應的場所。

上述這些事情是你知道合同法關於合同成立的規定、關於合同主要內容的規定,知道行政許可法關於行政許可如何實施的規定,知道法律關於某項行政許可受理的要件,知道這些規定就能明白的嗎?

法官遇到的情況還好一些,畢竟法院還有立案庭會篩選掉一些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子(立案登記制實行后仍有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情形,比如不應由法院處理的糾紛以及連起訴狀都不寫就過來立案的情形),送到法官手裡的案卷雖然不完善,但多多少少有一份起訴狀,有幾份看起來靠譜或者不靠譜的證據。但法官也會遇到這種問題,沒有辦法處理也得處理,沒有規定但是有合同就可以按照有效的合同直接判決,如果連合同都沒有,只好根據舉證責任認定事實,再根據公平原則給出一個結果。雖然法官有其他的方式解決問題吧,比如讓雙方當事人調解或者讓原告主動撤訴,但是這些方式不是每次都行得通,如果當事人就是不同意調解,就是不同意撤訴,現行法律法規就是沒有明確規定,法官怎麼辦?

沒什麼辦法,涼拌,該判就判,超過一年沒結案可是要被院長請喝茶的(一審審限一般是六個月,但是稍稍超出的一般沒人管,而且有許多需要延長審限的合法情形,部分法院對於超過一年未結案的情形才會統一處理)。

總結如下:

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知其然不如知其所以然,這就是學習法學不能只學法條的原因。

說白了一句話,人不可能背下來全部法條,所以經過歷代先賢、法學大師和一線從業者總結的法學一般規律,你學還是不學?

不學?不如以後企業選法律顧問就讓投標的律所各派一名律師現場默寫法律,規定時間內哪個默寫的又快又准就聘請哪個律所,題主你說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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