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名小夥子凌晨 3 點偷東西,4 點救落水姑娘,是獎還是罰?

據報道,3 名小伙在凌晨 3 點時趁人不備,竊取了杭州周先生汽車裡的 3000 塊錢,但卻在凌晨 4 點時主動救援不慎落水的姑娘。根據警方和姑娘閨蜜的說法,三名小伙在營救姑娘時非常積極,發揮了很大作用。

根據“新浪湖北”官方微博發起的投票,81.6%的網友認為“功過分明,偷東西該抓,救人該獎”,另有 10.5%的網友認為“小伙們還不錯,希望酌情從輕處罰”。這個投票結果跟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是大體相符的,說明社會在這個事情上的看法趨於理性和一致。

嚴格意義上講,3 名小伙先後實施了盜竊和救人兩個獨立的行為,且行為針對的是兩個不同的自然人主體,引發的法律後果也應當是各自獨立的。

對於盜竊行為,由於 3000 元錢已經達到了刑法入罪門檻,毫無疑問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於救人行為,由於已經構成了見義勇為,根據民政部、公安部等聯合制定的《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意見的通知》,政府部門也應當給予精神嘉獎和經濟幫扶。這也就是絕大多數網友所主張的“偷東西該抓,救人該獎”。

但萬事皆有聯繫。當盜竊和救人發生在同一個人身上時,無論從道德還是從法律層面上,都有將兩個行為整合在一起進行評價、處理的必要和空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犯罪分子“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主動救人,幫助挽救一條生命,當然屬於“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符合立功的實質要件。

而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理論上的爭議之處在於,刑法中的立功一般應當在犯罪分子歸案以後,而本案中 3 名小伙的救人行為發生在被公安機關查獲之前。也即,3 名小伙的行為符合立功的實質要件,但是否符合刑法中立功的形式要件尚存在一定的爭議。

儘管如此,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對 3 名小伙酌情從輕處罰仍然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3 名小伙雖然已經涉嫌犯罪,但數額不大,很可能是一時衝動、僥倖使然,也有可能是一時經濟困頓所迫。

從事後積極救人來看,他們具有較強的社會公益心,社會危險性不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依然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人都難免會有犯錯的時候,人性也不是只有簡單的一面。3 名小伙的盜竊行為並未掩蓋其身上的人性光芒,司法機關完全可以也來一次“救助落水”行動。刑法的本質功能並不在於懲罰,而在於教育、挽救和預防。對 3 名小伙依法從寬處理,促其更好的融入社會或許更能實現刑法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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