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次老板喊你加班,就当他是借钱,救急不救穷

谢邀。

所谓加班和加班费,适用于实行标准工时制下的单位和职工,劳动法对每日加班的时间,每月累计加班的时间,节假日加班,不同情况下加班费的计算,均有详细规定。同时还有特殊情况下,如抢险需要等例外情况下的规定。由于我国大多数单位实行的都是标准工时制,这是最一般的情况。

还有一种叫综合计算工时制,如火车的乘务员,按一定的周期,需要连续工作几天,再补休几天,这由单位的工作安排和职工的约定来决定。超越累计工时的,应计算加班费。

比较麻烦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如新闻记者、采购人员等,工作时间,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且主要由工作成果来考核,除节假日算加班外,其他时间不算加班。实际上,此类人员不好确定工班作时间的人员,各行各业都不少,在节假日时间,常常也停不下来,在认定上很难。除非是单位限定在节假日,不得休息去完成工作,自主的加班行为,不会计算为加班。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位记者,周日上街,见到一起突发性事件,当晚必须抢发稿件,虽然从职业行为规定来说,必须如此,但这样的事常有,单位一般不会计算为加班,从另一重意义上说,新闻单位一般都实行了发稿数量与报酬挂钩制,这条稿件发了,会有收益,可以理解为补偿。还有一个难点是,你抢发了突发性事件的稿件,我周日还在继续加班撰写一条编辑部安排的重要稿件,这在新闻单位是很常见的情况,我算不算?所以在这类单位,会有一些灵活处理办法,即双休日或春节元旦之类时间,硬性安排你值班了,你必须值班,不能有自己的其他安排,就算加班了。

不知提问者,是针对何种具体情况提问的,这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单位明显违规,是可以抵制的。但在资强劳弱的情况下,你在乎这份工作,要想抵制也难。有些单位,把工资标准定得很低,职工要超时工作,才能获得稍好一点的收入,这种情况,往往在找工作难时出现,也很让人无奈。

至于员工要图表现,得赏识,按规定应得加班费而不得,也加班,偶尔为之可以,作为一种常态,是不可取的。图表现,有的是途径,不需要在这方面特别下功夫。人家不加班,你加班,此种表现,其他职工也会反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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