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挺有意思的,这其实是一个证据审查和判断的问题。即:我们如何通过证据来得出事实?
- 默认前提一:所有证据都是侦查机关依法取得
对于媒体和吃瓜群众来说,判断两个人有没有性关系、是否被迫,恐怕就是像电影电视剧情发展到少儿不宜阶段后的屏幕一黑,就只是简单的看一方的陈述,加上补风捉影的脑补,就可以推断出一个合理的“故事”出来。
但作为法律人,需要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合理的故事。这个“法律事实”,需要建立在对证据的推断上,必须有确定的依据和合乎逻辑的判断,并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这就需要第一个前提:所有证据都是办案机关依法定程序取得,而不是媒体依剧情需要通过诱导发问和联想取得。
- 默认前提二:排除世俗观念
一个男人被女人强奸,在普世观念看来,基本上是被当成笑话的。这么多年了也就发生过九眼桥那一次。
但是在理论上说,人的性权益是同等的,不分男女。一个男性同样有可能被女性性侵。
因此,第二个前提就是不受这种“普世观念”的干涉,不去考虑一个女性强奸一个男性的可能性多大、男性 在此期间的生理反应能否代表他已经同意之类的观念,单纯从法律上去推导事实。
- 默认前提三:不考虑罪名区别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通过证据推断事实,而不在于罪名认定。因此先不去考虑男强奸女是强奸罪,女强奸男是强制猥亵罪这种区别。
推断过程如下:
一、基础证据:双方对案情的陈述 +DNA 鉴定
强奸案的过程,通常不需要考虑谁强奸谁的问题。因此需要证明的关键事实有两点,一是发生性关系,二是违背被害人意志。
既然有 DNA 鉴定,足以证实第一个需要查明的事实:发生性关系。
这一点不会有争议,不再罗嗦。有争议的,正是“是否强迫”的问题。
第一步,审查男方和女方对事发经过的陈述内容,在细节上是否能印证。
通常来说,正常的强奸罪中,男女双方(且不管谁强奸谁)的陈述矛盾之处在于是否使用强制手段(忽略死都什么都不认那种嘴硬派)。一般的争议在于强奸方说对方自愿,被害方说对方强迫。因此,对细节的描述过程中,往往是强奸者回避了“强迫”的那一点细节,比如说自己没有使用殴打、强制手段,但是对于其他的性关系的过程还是基本吻合。两人陈述的争议焦点是“有没有”强迫;两人共同陈述的细节仅包含性关系的过程。
而这个问题中,强奸方都说自己是被害者,对方才是加害者。一方面,这说明他们都描述了事发经过,而不是保持沉默(即使案件同时存在双方的言辞证据);另外一方面,这一点会使他们双方对事发经过的描述冲突之处变为“谁实施了”强迫。即他们陈述的内容中,都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强迫,二是关于性关系的过程。
这意味着:第一,已经有一定证据证实“强迫”的存在;第二,双方可进行对比的细节更多。
而谎言说得越多,越容易发现漏洞。
二、在对比双方陈述的细节上,对关键之处进行核实
常见的强迫手段不外忽三种:暴力、威胁、迷药。
1、暴力
暴力是最容易判断的。
首先对比两人的体型等身体力量方面的因素,是否存在明显不对等。
基于男性与女性先天的身体素质差异,如果女性的身体素质明显极高于男性,或者男性的身体素质明显高于女性,则足以判断哪一方在说谎。
这是可能一:暴力 + 身体素质高=强奸
如果从身体素质上,根据一般人的经验、阅历,难以判断哪一方明显占优。则通常两人都有较强的身体力量(比如都有健身),那么在“强迫”的过程中一定会有伤。
如果没有伤,则按正常的生活经验,两个身体素质相当的人要以暴力强奸对方却又不留下伤痕,可能性非常小。即没有证据证明“强迫”存在,
这是可能二:暴力 + 身体素质均等 + 没有伤=证据不足
如果有伤,则要在双方陈述的细节比对中:
- 发生性关系的过程,谁在上面?
- 具体的暴力细节
- 伤在何处?
- 具体伤情与谁陈述的细节更能吻合?
双方陈述的细节,在伤害与被伤害上肯定是相互矛盾的,这就可以根据双方伤情来判断谁说的过程更加真实,而另一方就在说谎。
这就有可能三:暴力 + 伤情与一方陈述相印证=强迫事实
如果伤情很复杂,难以判断与哪一方的说法更吻合,则要进一步调查其他内容:
- 事前两人是否一直都认识,或是刚刚认识
- 如果是刚认识,认识的场景在何处
- 两人平时的生活作风
- 事先是否有喝酒嗑药或情绪不稳定之类明显导致行为异常的情况
- 两人事后的表现
- 两人进入房间的言行举止
- 等等
具体的评价过程就很复杂了,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也懒得再去一一作假设。如果是 认识已久关系不错平时作风正派事先一切正常地进了酒店房间事后也没有一哭二闹三上吊的 身体素质相当并且满身是伤分不清谁压制谁 的一对男女,那就只能回到可能二:证据不足的无罪。
而如果这是一个实际案件,基于人们对男性在生理上(包括爆发力、耐力、体力等各方面)更占优势的普遍观念,即使是身体素质相当,也是男的强奸女的。
2、威胁
如果是威胁,更容易核实。
- 他们所称的“威胁”内容,是否真的存在
- 是否通过某种方式,向对方发出威胁
- 事先如何约好前往现场房间
- 在房间里的威胁过程如何
- 等等
懒得去一一分析了。总之,威胁内容很大可能可以印证双方中某一方的陈述内容。
可能四:威胁 + 威胁内容与言辞的印证=强迫事实
只有极小的可能下,双方同时握有让另外一方不得不屈服的威胁内容,但如果是这种情况,又怎么可能还会强奸。
3、下药
下药的话,首先去检验。看是什么药,药的效果如何。
然后查药的来源。查得清来自哪一方,自然可以认定该方强奸。这方面涉及侦查细节,可能会指导犯罪,不细说了。
总之,无论如何,强奸的认定并不是依靠一方或双方怎么说,更多的是结合“屏幕一黑”的场景中各种事前、事后的因素来推断当事双方在事中的情景。但是判断的过程复杂得多,并不是简单地看“屏幕一黑”后的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