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三大金融改革文件。
對於設立上海金融法院,會議強調,目的是完善金融審判體系,營造良好金融法治環境。要圍繞金融工作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任務,發揮人民法院的職能作用,對金融案件實行集中管轄,推進金融審判體制機制改革,提高金融審判專業化水平,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金融審判體系。
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無疑是金融業改革的一件大事,它對於上市國際金融中心的建設具有積極意義。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近五年來,上海全市法院受理各類案件317.84萬件,審結314.79萬件,同比上升54.2%和52.7%。其中,一審金融案件共審結47.8萬件,同比上升358.3%。
不僅如此,上海作為上交所的所在地,上海金融法院的設立,對於證券業的發展也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畢竟證券業也是金融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上海金融法院設立的背景下,一些涉及到證券業的案件完全可以由上海金融法院來受理,這對於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打擊證券業的違法犯罪行為,將具有十分重要的積極意義。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這也意味著2004年本人提出的「應設立專業的證券民事法庭」的建議,在歷經14年之後,終於獲得了中央的回應,並得到間接的批准。

本人之所以早在2004年就提出「應設立專業的證券民事法庭」的建議,是因為當年8月開庭的幾起證券民事賠償案出現了不同的判決結果。當年8月3日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的股民張鶴訴渤海集團虛假陳述案,結果裁定股民敗訴;而於8月12日在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決的「大慶聯誼案」與「聖方科技案」中,24名以個人訴訟方式起訴的投資者拿到了勝訴的判決書。
同樣是狀告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的案件,面對的是同樣的法律條文,二者在相距時間只有10天的情況下,前者是敗訴,而後者卻是勝訴。為何出現這種情況?究其原因無非兩點。一是各地法庭以及不同的審判員對法律理解與掌握的尺度不同,特別是由於證券民事賠償案帶有較強的專業性,這就使得那些平時並不關心股市也根本就沒有時間來關心股市的法官們,在運用相關的法律條文時很難正確地把握。二是利益使然,證券民事賠償案的判決往往都牽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特別是在投資者起訴本地企業時,一旦本地企業敗訴,往往會影響到本地企業的利益,甚至是企業所在地的利益,因此難免會有地方保護主義從中作梗,最後影響到法庭的判決結果。
也正是基於「渤海案」與「大慶聯誼案」、「聖方科技案」之間不同的判決結果,所以本人於當年8月17日提出了「應設立專業的證券民事法庭」的建議,這比後來一些人提出的「設立證券法庭」、「設立金融法院」之類的建議不知早了多少年。而且在此之後,本人於2006年1月13日再次發文,聲援上證所法律部總監陸文山當時提出的設立證券法庭的建議,表示「設立證券法庭很有必要」。也正因如此,3月2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這無疑是對自己14年前建議的最好的回應,也可以視為是自己14年前的建議得到了中央的間接批准。

當然,《關於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更多還是立足於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與發展的需要,與全中國證券業的發展還不能完全划等號。而基於中國證券業健康發展的需要,在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獲得批准的背景下,「證券法庭」的建設有必要再向前推進一步。
一是在上海金融法院的名下設立專業的「上海證券法庭」,凡與滬市相關的證券違法犯罪行為的案件,均由「上海證券法庭」受理。
二是在「上海證券法庭」取得成功經驗的情況下,以深交所為中心,設立「深圳證券法庭」,負責審理與深市相關的涉及到證券違法犯罪行為的案件。
三是在中國證監會所在地北京設立「北京證券法庭」,受理來自於「上海證券法庭」與「深圳證券法庭」的上訴案件。這樣對整個證券業的違法犯罪案件就可以進行最專業的審理與判決,切實維護證券市場公平的交易秩序,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