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一个「文化资产」教师,常常有人问我「文化」是什么?为什么要保护「文化资产」?我通常回答:「文化是风格、性格,是人类累积传下来的历史、智慧,文化就是DNA。」文化建构在土地之上,会在土地上形成命运共同体,文化对许多先进国家是全球化下稳定经济的软实力,也是战略、国防的一部分。欧美强国通常不只是武器的船坚炮利,也包含文化意识的精神力。不了解自己文化或许可以活着,只不过那只是个有魂无魄的稻草人。
以国家角度来看,对于文化自身的优点当然是要弘扬,而文化性、民族性当中也有许多是容易被人利用的弱点,也应警惕,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不过可能是台湾屡屡被殖民统治,殖民政府当然不会太希望台湾人发展出属于台湾的文化意识,日本统治时代还把蒋渭水、赖和、杨逵等文人送进监狱,因为害怕文化发展成为反殖民的力量。而日本殖民时期,台湾民政长官后藤新平因为知道台湾人「怕死」、「爱钱」、「爱面子」的文化特点1,遂利用此有效的控制台湾。
国民政府来台期间,「文化」的推广最初是建构在「反攻大陆」的原则下,缺乏多元与由下而上的思想。而当全球推展地方文化保育,推出「世界遗产」观念时,台湾因为退出联合国又与日本断交,竟然在1974年推出《清除台湾日据时代表现日本帝国主义优越感之殖民统治纪念遗迹要点》2,大肆除去非我族类的遗迹,仿佛日本都不曾殖民台湾,不用留下殖民台湾的证据。长久下来,多数台湾人几乎认为「文化」保留不是那么重要,大多不会提出自我的文化论述。
因此,在这样的社会发展脉络底下,多数台湾人让可以认识自己文化、历史的资产一一濒危、消失,即使在1982年有了《文资法》之后还是如此,而政客与财团继续利用台湾人「爱钱」的特质,散播拆除文资老屋才不会「妨碍私产」开发,才不会被「强迫捐赠」给政府3,而不是教导民众利用文资发展永续的财源。
政客结合不肖财团炒作土地,制造短期利益,忽略了文化资产是为了后世子孙之利益,所以「为钱赌性命」、「人为财死」、「杀头生意有人做,赔钱生意无人做」……这一类俗谚在民间社会非常常见,当然也表现在日常生活上,炒作式的财团开发屡见不鲜。例如,在2016年时,一户家住新北三重的林姓住户,一家五口不过出门吃个早餐,半个多小时后返家,竟发现房子被「天赐良机」给拆了,建商竟然跟警方辩称:「拆错了!」反正刑责不高,找人头顶罪,又可以解决建商口中的「钉子户」,为何不做呢?而他们不只拆「钉子户」,也拆阻止他们赚取暴利的「文化资产」。
目前台湾文化资产保存的困境,在某种程度是土地炒作产生暴利所衍生的后果,但是,一旦土地增值后,这些额外增加的价值绝大部分轮不到一般人,而是被财团与少数人「整碗捧去」;因为台湾房地产的增值多非来自财团自身的努力,而是来自人民纳税对公共的投资。所导致的结果是,台湾人购屋痛苦指数高居不下,而铲平后盖楼厝的改建方式,也导致文化资产经常不敌土地开发的庞大利益而被拆除。
将具价值的文化资产偷拆,这种现象在私有文化资产的案例非常多。私有文化财在面临指定、登录成为法定文化资产时,若土地已有财团觊觎,就会被特定人士冠上「妨碍私产」、「违宪」罪名,而提报人也会被形容成掠夺人家财产的「强盗」或「土匪」,一旦陷入这样的对立局面后,文资「自燃」、或遭「强拆」似已成既定的宿命。例如过去的青云阁、瑞城堂、近期的新竹太原第都是这种状况遭强拆、偷拆,不过文资保存真的是如建商/所有权人所说的「妨碍私产」吗?政府面对文资被拆都没有责任吗?

建商拆除文资的SOP
对不肖建商而言,一旦开发标的有可能被指定为文化资产,常见的手法是先喊出「妨碍私产」当成SOP的第一步。再来,第二步便是痛骂提报人,要提报人或是政府将所谓的文化资产「买下」。此外,同时也会有熟悉文资程序的「高人」指点好进行SOP第三步,也就是选择「良辰吉时」拆除文资。以青云阁、瑞成堂、杜锡圭宅……等文资被拆为例,通通选择在连续假日的凌晨,这种正常人还在睡梦中的「天时」。
建商之所以愿意挑选特定时间,付出较高的工资,用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拆除是有原因的。因为此刻即使有爱护文资的公民打电话通报文化局,通常也找不到人,主管机关得以有卸责的空间。这样熟悉文资程序漏洞的「高人」,也被文化界合理怀疑是不肖公务员出身。而文化部虽然提高拆除文资的罚则,但是民众对于文资与文资法认识不清,「妨碍私产」成为一般民众对于指定私有文资的刻板印象。因此有必要让民众了解法令,针对暂定古蹟阶段的文资也应协同警察定期巡逻。

私产与文化公民权保护不抵触
在国人欠缺查证精神下,欠缺良心的建商、财团及特定人士喊出文资「妨碍私产」,社会上马上可以引起共鸣,就如同后藤新平利用台湾民族性「爱钱」的弱点一样,加上有部分不肖公职人员与文化部对抗,他们与财团一搭一唱,表示指定文化资产会侵害人民财产权,还有地方官员说害怕指定文资后文化局会被告,可是文资法与文化资产的指定真的违背地区宪制性法规吗?真的剥夺人民财产吗?若指定文化资产真的违反地区宪制性法规,为何财大气粗的财团没有透过正当管道申请释宪?在此有必要将地区宪制性法规与文资法关于私有财与文化财之间的关系拿出来讨论。
首先地区宪制性法规15条指出财产权,应予保障;不过地区宪制性法规23条提到了公共利益,针对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文化资产系属于全体人类之共有财,非任何人所得独享,当然是公共利益。而且地区宪制性法规第166条明白指出,「国家应奖励科学之发明与创造,并保护有关历史、文化、艺术之古蹟、古物」。由地区宪制性法规这3条法令分析,保护文化资产与私人财产都是国家责无旁贷的责任。
而财团为了煽动及合理化土地所有人拆除文资,通常还会拿出文资法第9条表示:「主管机关应尊重文化资产所有人之权益」。而这条法令经常被地方怠惰的公务人员滥用,因为文资法第9条全文是这样写的:「主管机关应尊重文化资产所有人之权益,并提供其专业咨询。前项文化资产所有人对于其财产被主管机关认定为文化资产之行政处分不服时,得依法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
另文化部针对文资法第9条的释函指出:
「尊重所有权人之权益」,系指主管机关办理各项文化资产工作时,均应合法、合理以避免过度侵害当事人权益,依法给予所有人表达意见之机会,并适时提供所有人专业咨询,如所有人对文化资产之指定、登录仍有不同意时,主管机关宜尽力予以沟通协调。惟此非在表明私有文化资产之指定或登录,均应征得所有人同意后始得为之。爰主管机关作成指定、登录之行政处分,尚不受所有权人主张之约束,其所有人同意与否,更非文化资产指定、登录之前提要件。
至于关于暂定古蹟期间的损失,文资法20条指出,「建造物经列为暂定古蹟,致权利人之财产受有损失者,主管机关应给与合理补偿;其补偿金额以协议定之。」
因此作者认为指定私产为文化资产并非剥夺妨碍私产,而是主管机关应该怎么做?可以怎么做?针对文资法的不足思考怎么改进的问题。


文资法针对私产的补偿案例
文化资产在私产的指定与登录上,依照法条精神,若私有古蹟所有权人遭受经济上之损失应给予其适度、合理、相当之补偿。
目前私有古蹟的修缮费用最高补助是90%(比例分别是中央50%,地方政府40%,所有权人只要10%),中央文化部文资局局长施国隆甚至说,文资局拟修法将私有古蹟修复补助提高到九成五,减轻所有人负担。
但若所有权人还是无力负担呢?事实上过去也有全额补助的案例。例如彰化的鹤栖别墅,此案中央政府补助1260万元、县府编列县款1240万元,政府共2500万元在古蹟的修缮,产权一样是私有,可以进行买卖,可以维持原本功能,亦可出租或当成文创场地。另外,尚有北埔姜阿新家族的案例,姜家甚至为了历史记忆的延续与家族光荣感,花了上亿把已经卖掉的祖厝买回,所以并非指定文化资产后就变成国家的4。

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有公职人员怠惰,因为即使政府为了避免私有文化资产的所有人,为了社会公益承受过高个人负担,有修缮等补助,但是所有权人仍必须透过地方政府的文化官员来申请,通常作者遇到的案例是承办人并未把这样资讯告知所有权人,这是官员失职尤该调查、惩处。
除了上述古蹟修缮的补助外,对于指定古蹟后不能盖大楼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文资法另订有容积移转、地主请求征收、协议价购、换地……等方式作为解套的办法。
目前政府大多是采取容积移转的政策,不可否认的是在非都市地区诱因较为不足,因此也有采用征收或是协议价购的方式,例如社子岛五处历史建筑便是采征收的方式。当然,在财源不足的状况下,政府较少用价购,但并非没有案例可以依循,例如潭子摘星山庄、松山疗养院(每坪140万价购)、莺歌石、台南安平海山馆,桃园道东堂暨周边土地未来也预计编列上亿预算去解决问题,最近几个价购案都是协议方式,既然是协议价购,政府当然必须跟人民去谈多少金额,而非政府说了就算。至于换地目前私有文资尚未听闻案例,不过公有文资高雄逍遥园是采取高雄市政府跟国防部换地达到双赢的。

▲ 桃园道东堂
国家的责任与如何修法?
文化资产被拆政府绝对有责任,不管是有没有法定文资身分的都应该谨慎看待,我个人经常看到主管机关推托责任,以及部分学者在背后说风凉话的情事。以最近太原第事件为例,竟有学者认为是「呷紧弄破碗」,试问地主都已经跟建商谈到要拆除老屋了,民间人士若要保存有价值的文化资产也仅剩提报一途,因为没有一个民间守护者有权代替政府官员去谈任何补偿措施。
最近也有民众列举新竹市文资十大悲剧,让人惊觉新竹文化局这几年来几乎处在怠惰的状态,因为依据文资法14条,主管机关应定期普查文化资产,并将有价值者「列册追踪」,所谓的文资提报是补普查不足,民间提报若数量高,某种程度是政府及受委托学者普查没做好。而「列册追踪」并非放任不管理,因为「列册追踪」的目的还是希望能进入正式的文资审议去讨论价值,所以文化局必须去沟通协调,让民众理解一切的补偿措施。
另一方面,以目前财源来看,保存文化资产的预算显然不足,过去有学者就建议重大工程建设时,规定必须提拨一定比例作为文化资产保存的预算,我认为这是可行的方案。至于英国的公益信托或是发行文资彩券也可以研议,这一部分建议未来修法时要审慎思考。
最后我认为政府应该创造有「利」的环境,来协助古蹟所有权人,所谓有「利」的环境包含很多面向,例如家族、地方的荣耀,乡土教学最好的场址不就是学校旁的文资吗?而政府要鼓励文资保存也应思考如何协助并提供民间的文化资再利用的方式,给予辅导,请古蹟经营有成者分享成功案例。
目前台湾有许多文创科系或是文化经营科系,我们却没有好好借用这些年轻学子提供好的方案来创造永续价值,也缺乏有企划性的利用公共媒体将文化资产宣传、行销,因此文化部不妨拨经费找专业团队,在所有权人同意下免费试办协助经营管理咨询,先让所有权人看到文化资产带来的永续希望,也才能期待他因看的见的未来而愿意延续家族记忆,并为台湾的公共文化空间尽一己之力。这才是正途。
▲ 不只是一块砖 文化资产被消失的真相
- 此说法是黄旺成推测后藤新平「治台三策」整理的,刊登于1927年2月20日《台湾民报》。
- 台内民字第573901号函,1974年2月25日由内政部公布。该要点有六大行动策略,分别为:一、日本神社遗迹应即彻底清除。二、日据时代遗留具有表示日本帝国主义优越感之纪念碑、石筑构造物应予彻底清除。三、日据时代遗留之工程纪念碑或日人纪念碑,未有表示日本帝国主义优越感,无损我国尊严,县市政府认为有保存价值者,应详据有关资料图片,分别专案报经上级省市政府核定,暂免拆除,惟将来倾塌时,不再予重建,其碑石移存当地文献机构处理。四、民间寺庙或其他公共建筑内,日据时代遗留之日式装饰构造物,如日式石灯等,应劝导予以拆除或改装。五、日据时代建造之桥梁,经嵌之碑石仍留存日本年号者应一律改换台湾当局年号。六、日据时代遗留之寺庙捐题石碑或匾额以及日据时代营葬之坟墓碑刻等,单纯使用日本年号者暂准维持现况。
- 作者接触文资案当中,有不少地主听信建商说法,表示成为古蹟会被强迫捐赠。
- 有心人士经常散布这样谣言造成人心惶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