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解讀

摘要:1月12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基協」)在「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發布更新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備案須知》」),列示了包括民間借貸、委託貸款、信託貸款等在內不屬於私募基金範圍的經

1月12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基協」)在「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發布更新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備案須知》」),列示了包括民間借貸、委託貸款、信託貸款等在內不屬於私募基金範圍的經營活動。與此同時,中基協也給出了近一個月的「過渡期」,並明確在2月12日起不再辦理不屬於私募投資基金範圍的產品的新增申請和在審申請。

《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解讀

私募基金行業亂象

作為A股市場的生力軍,近幾年,私募基金行業快速發展。截至2018年1月底,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22883家,已備案私募基金69086隻,管理基金規模11.76萬億元[1]。私募基金管理人員工總人數24.09萬人,其中,已在從業人員系統註冊員工人數20.07萬人。自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上線以來,協會在新系統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6767家,平均退回補正次數2.23次;協會在新系統備案私募基金24224隻,平均退回補正次數1.47次。

《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解讀

2018年1月在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新註冊賬號的機構790家,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的機構522家,申請過程中放棄登記的機構72家,辦理通過機構524家,平均退回補正次數2.17次;當月在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備案通過私募基金3181隻,平均退回補正次數1.31次。

主要監管政策梳理

面對行業亂象,監管層頻頻出手整頓各類不規範行為。2015年,證監會組織會內各方力量共對140餘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銷售機構開展了現場檢查;2016年2月5日,基金業協會頒布《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進行了多方面的規範;同年4月15日,協會再次出手,發布最嚴格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首次系統地構建了一整套專業、具有操作性、適應我國私募基金行業發展階段和各類型基金差異化特點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在2017年12月之前,實踐操作中,非標債權屬於其他類私募基金的投資範圍。2017年12月2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基金業協會」)洪磊會長在第四屆私募投資基金峰會上發表講話,提及「一些機構充當信貸資金通道,通過單一資產對接或結構化設計等方式發行『名股實債』、『明基實貸』產品,變相保底保收益」;基金業協會「對違法違規開展金融機構持牌專營業務或者不符合協會自律規則的產品,如進行直接借貸、民間借貸、P2P、眾籌投資等,或直接購買商品房出售獲取差價等的,不予備案」。私募投資基金與信貸活動是兩類不同性質的金融服務,私募基金業務的開展要「回歸本源」,對於私募基金變相進行保底保收益的,基金業協會不予備案。2018年1月12日,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要求私募基金的投資不應該是借貸活動,明確三類行為為不符合「投資」本質的經營活動,不屬於私募基金範圍,自2018年2月12日起,對存在下述情形的私募基金不予備案。2018年1月26日,基金業協會發布關於「類REITs業務專題研討會」的文章,明確在私募基金投資端,私募基金可以綜合運用股權、夾層、可轉債、符合資本弱化限制的股東借款等工具投資到被投企業,形成權益資本。符合上述要求和《備案須知》的私募基金產品均可以正常備案。

非標融資通道被堵

此次《備案須知》以列舉方式明確了不屬於私募基金範圍的三大類經營活動。除最後一類屬穿透核查要求外,前兩類活動分別如下:

一、底層標的為民間借貸、小額貸款、保理資產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解答七》」)所提及的屬於借貸性質的資產或其收(受)益權。事實上,《解答七》本身並未提及借貸性質的資產或其收(受)益權的範圍,而是明確了包括「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業務」在內與私募基金屬性相衝突的業務。結合兩個文件來看,《備案須知》禁止的該類經營活動以投資標的為判斷標準,即排除了同時存在如下兩項特徵的資產或其收(受)益權作為私募基金可投資的標的:一是《解答七》項下與私募基金屬性相衝突的業務;二是該類業務形成的資產或其收(受)益權存在借貸性質。值得注意的是,《解答七》中所列業務多為較易形成借貸資產的業務,例如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借貸等本身即為借貸活動;但同樣也存在諸如房地產開發中的股權投資資產等不屬於借貸性質的資產,而後者依《備案須知》不屬於私募基金禁止投資的範圍。

二、通過委託貸款、信託貸款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從事借貸活動的。此類經營活動相對更易理解,即其他類私募基金中原較為多見的通過借道金融機構開展的「合法借貸」行為。但基於監管的嚴密性,《備案須知》以「直接或間接」的提法封堵了私募基金「結構創新」的空間。例如,在《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出台後一度被推崇的私募基金嵌套合夥企業發放委託貸款的模式就因屬於間接的委託貸款行為而被扼殺在搖籃。

以前述對兩類禁止行為為基礎,《備案須知》又以最後一條「變相從事上述活動」的禁止性要求做了最為嚴格的兜底,中基協杜絕私募基金從事借貸活動的決心可謂一覽無遺。

進一步強調產品備案時點

在以往的操作中,對於實際基金規模過大的產品,有些機構出於募集的難度或其他目的,採取先小額備案通過後持續募集的方式,並充分利用系統「季度更新」模塊的功能,通過季度更新的方式在小規模募集備案后擴大基金規模。本備案須知特彆強調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規定,即「應當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后20個工作日內備案」。這似乎意味著以往的先小額募集備案通過後再持續募集的方式將受到阻礙。

或許有機構會認為,變更基金規模的方式仍舊能操作,如果在備案時不實際披露產品的實際規模,後續備案完成後,再利用季度更新的方式擴大產品規模仍可以操作(如實際募集1.5億的規模,但備案時即做成5000萬規模,並以實際規模5000萬備案,在產品備案完成後,通過召開合伙人會議或投資人大會的方式,變更基金產品規模至1.5億,再分期逐步募集)。對於該操作,《備案須知》中特彆強調在備案完成後「保證基金備案及持續信息更新中所提供所有材料及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性等」。。對此,協會後續可能會加強對產品持續信息更新的監管,該操作方式可能會受到限制。

其他類管理人發展進一步受限

對於私募行業的監管,監管部門以「專業化經營原則」將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為「私募證券、私募股權/創投、其他類管理人」;在2017年中下旬雖未明文禁止其他類管理人備案,但2017年10月起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即再未有其他類管理人登記通過的信息;直至2018年1月12日《備案須知》的發布,進一步限制了其他類管理人的投資範圍,以往的非標投資、債權投資受到限制。

再回看《有關私募投資基金「基金類型」和「產品類型」的說明》中對其他類私募基金的定義系「其他類別私募基金,投資除證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權以外的其他領域的基金」。其他類類別私募基金對應的產品類型系「紅酒藝術品等商品基金、其他類基金」。按照目前的監管態勢,未來其他類管理人可投資的產品類型受到了極大的限制。

顯然,「212大限」雖已臨近,但其僅是私募基金從事借貸活動的大限,而私募債權投資和其他類私募基金管理人並不會因此而整體消亡。當然,如何在這最嚴監管年以合規的姿態生存和發展下去仍是其他類私募基金最為重要的命題。

← 返回文章列表